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朱縈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14277元」,及其中「84285元」自…。該兩筆數額係如何計算所得,請提出其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