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聲請人與 方文雄潘嬋娥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潘嬋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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