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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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達卡耐夫 ˙把 琉素 即 包家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內所載請求金額50460元,為本金49989元、已計未收利息71元及帳務管理費用400元之總和,惟於債務明細資料當中並未見已計未收利息71元之記載。請聲請人釋明該已計未收利息71元之請求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