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自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亦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請求宣告相對人 蔡英文 總統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97號確定再審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黃莉雲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