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甲○○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丙○○之記事未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