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告甲○○原告丁○○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