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41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富綜合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瑞富綜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