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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