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拘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456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間因拘提事件,不服民國95年12月4日本院95年度抗字第456號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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