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