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6月29日將被告裁定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難期待被告於涉此重罪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審判,況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重要證人甲○○、丙○○猶未到庭,該二位證人於偵查中因迴護被告已涉有偽證罪嫌,有事實足認於本件審理前有勾串之虞,原羈押原因均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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