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4年1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37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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