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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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98年1月22日經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05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並釋明自該日起算之原因事實。
㈢確認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為本件債務人,請說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蔡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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