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0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0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為本院以98年裁聲字第80號裁定駁回。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王德麟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育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