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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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然因患有強迫症,此有被告母親所呈報之財團法人慈濟綜合醫院台中分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供參,可證明被告自97年10月15日起至98年5月8日止曾因強迫症至該院就診達8次之多且該院仍建議被告繼續追蹤治療,再查被告所竊物品價值不高(共約新台幣586元),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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