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葉素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仕霸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5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38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本
  件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所請求被告給付
  之支票係提示前或後所取得等,上開事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