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賴宥均 被告 邵宇蘋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刑案109年度簡字第1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