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9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村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文村犯藥事法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5年度簡上字第536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士簡字第
536號」;證據欄補充記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7年8月10日FDA研字第1070025799號函(見偵字7670號第23至24頁)」及應適用法條補充記載「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毒品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從而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殊屬可議,守法觀念欠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再該查獲之禁藥倘係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則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因非屬違禁物,且主管機關復未對之為沒入銷燬之執行行為,是該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瓶)│││││││││├──┼─────────────────┼────┤│1│LiquidAroma│2│├──┼─────────────────┼────┤│2│BOLTORIGINALBLACK│3│├──┼─────────────────┼────┤│3│HARDWAREORIGINAL│3│├──┼─────────────────┼────┤│4│ramORIGINAL│3│├──┼─────────────────┼────┤│5│RUSHORIGINAL│8│├──┼─────────────────┼────┤│6│AMSTERDAM│18│├──┼─────────────────┼────┤│7│SUPERRUSHLIQUIDINCENSE│9│├──┼─────────────────┼────┤│8│RUSHULTRASTRONG│18│├──┼─────────────────┼────┤│9│HARDWARELIQUIDAROMA│18│├──┼─────────────────┼────┤│10│SUPERRUSHORIGINALBLACKLABEL│18│├──┼─────────────────┼────┤│11│muscleHORSE│9│├──┼─────────────────┼────┤│合計││109│└──┴─────────────────┴────┘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460號被告羅文村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文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53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RUSH」等物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輸入,竟仍於民國107年7月4日前某日,向中國大陸網站購入「LiquidAroma」2瓶、「BOLTORIGINALBLACK」3瓶、「HARDWAREORIGINAL」3瓶、「ramORIGINAL」3瓶、「RU
SHORIGINAL」8瓶、「AMSTERDAM」18瓶、「SUPERRUSHLIQUIDINCENSE」9瓶、「RUSHULTRASTRONG」18瓶、「HARDWARELIQUIDAROMA」18瓶、「SUPERRUSHORIGINALBLACKLABEL」18瓶、「muscleHORSE」9瓶後,由中國大陸賣家委託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Flossing1批,於107年7月4日申報入關後,經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開箱檢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羅文村於警詢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述││├──┼───────────┼───────────┤│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同上。│││、個案委託書、統一速達││││資料匯出單、COMMERCIAL││││INVOICE(發票)、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各1份及││││搜索筆錄查獲現場照片14││││張││├──┼───────────┼───────────┤│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33││││9號起訴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檢察官阮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