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 王劍秋 上列原告關於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僅於起訴狀內載明:訴願決定書日期字號為109年5月8日府法訴字第1090069099號,未提出任何相關文件,原告應提出本件起訴狀之附屬文件(例如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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