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毒偵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1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淨重0.17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1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180002251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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