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8號具保人乙○○被告甲○○原名 陳世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
3月1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