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廖國明
王妙姿 被告 柯騰超
劉浚騰 劉昭騰 歐陽耘茹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宋有中 柯憶菁 李書源 劉郁君 陳威志 林泓達 余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第5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