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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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廖國明
王妙姿 被告 柯騰超
劉浚騰 劉昭騰 歐陽耘茹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宋有中 柯憶菁 李書源 劉郁君 陳威志 林泓達 余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第5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