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71號上訴人陳政澤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康記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
鄭涵雲 律師被上訴人 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