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88號上訴人 黃永錚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
羅秉成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林菊枝
黃永裕 黃慧玲 黃柏森 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10樓 黃惠珉 (中山 惠理 NAKAYAMAERI)被上訴人 陳慧宗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張勝傑 律師 何念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