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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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硯清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0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