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溢源選任辯護人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036、1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溢源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於109年2月15日裁定自109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9年4月15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證述、通聯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佐證,足認其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曾於84年2月間被通緝,4個多月後才被緝獲,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證人即本案各藥腳所述歧異,檢察官及辯護人均聲請傳喚本案4名藥腳到庭作證,則於證人至本院行交互詰問程序前,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9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陳怡潔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