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三三一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零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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