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顏錦森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脫逃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顏錦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顏錦森因被告甲○○涉嫌脫逃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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