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含袋重一.八公克,因被告甲○○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判決確定,而上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丶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丶第一款丶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惟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十七時三十分往前回溯四十八小時內某時,在台南市○區○○○○○街八十五之四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犯行,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五號判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有罪判決確定。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九八號案件併案審理中等情,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並未經本院判決確定,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非有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