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宥澄選任辯護人黃慧仙律師
朱柏璁律師 黃韵筑 律師被告 李健宇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宥澄、李健宇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宥澄、李健宇二人因涉嫌違反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調查及訊問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4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迄104年5月25日24時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李美燕法官唐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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