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訴人即參加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 傅嘉勇 與 莊淑萍 (即 莊清信 之遺產管理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參加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