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謝麗敏 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