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貳仟零玖拾玖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叄佰叄拾叄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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