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66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
樓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