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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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海商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上訴人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上訴人邁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洛駿 (MichaelLofaro)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羅培毓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