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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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崴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事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