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59號原告 劉兆勝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王在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