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9號抗告人 吳嘉華 上列抗告人與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本院10
7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
44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以合議裁定為之,原裁定未由本院合議為之,其法院組織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陳筠諼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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