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4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詩淇 核發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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