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司彰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富美賴及 常、 方永仕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謝富美、 賴及常 、方永仕
間就坐落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於民國
(下同)81年10月6日及83年4月20日登記之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下同)1,500,000元及800,000元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應予以塗銷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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