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806號
原 告 黃士愷
被 告 劉燕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