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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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