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陳宏名 債務人 施翠玲 債務人 施志成
一、債務人施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零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施翠苓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志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