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郭新政 債務人 劉秀庭
一、債務人郭新政、劉秀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為騰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