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婷婷 被告 吳瑋婕
葉永裕 原名 葉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86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0,
000元,及自9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其陳述略稱:被告2人長期通姦、相姦且於98年1月3日遭查獲,侵害原告婚姻法益重大,為此爰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如訴之聲明所述之金額、法定利息,並請求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2人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等陳述略稱:並無通姦、相姦行為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松檀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