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63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佩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2萬4264元,其中電信費、違約金各若干元?又違約金之計算式、計算依據、電信費繳款期間為何?暨檢附歷史帳單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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