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295號
原告 蔡國安
被告 吳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5時50分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主張再陳報請求數額之依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