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茂赫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