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六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嫻慧
         徐姜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
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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