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號被告 賴叡平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
羅國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叡平自民國一O三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3年1月7日訊問後,認其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羈押(見本院卷一第142頁押票)。
二、本案經被告認罪,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就被告賴叡平於103年3月13日判決有罪(見本院卷三第66-99頁),經詢問檢察官意見並再次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於103年3月27日當庭表示,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請求延長羈押,本院綜合被告在犯罪集團擔任車手頭、犯罪期間將近一年及相關卷證資料,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